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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企业的研发设备能否做暂时进出口?

外资企业的研发设备能否做暂时进出口?

这个问题不属于商品归类,我放在这里问只是因为其他板块看的人比较少……

问题是这样的,对于一家外资的研发中心,其科研设备是可以免税进来的,那如果这些免税的设备想再作为展会用品做个暂时出口,比如暂时出口到新加坡,展会结束后再回来,这样可以操作吗?@@
多谢了!
最后编辑vivianslp 最后编辑于 2010-07-29 11:03:52
[fly]打酱油的[/fly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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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以,因为进出境展览品,监管方式为“展览品”(2700),不适用暂时进出口胡监管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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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认为是可以的:
      首先按照《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》第30条的要求,向属地海关(即原减免税的备案和审批部门)提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申请,得到属地海关的批准。
      然后按照《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向口岸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的批准,得到口岸海关的许可(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审批属于海关行政许可项目)。至于具体报关单贸易方式的填报,要看你的“展览会”究竟是什么级别规模等,一般填2600或2700,不同的海关可能做法不同。
    为了减少麻烦,强烈建议你在属地海关申报进出口(即口岸海关同属地海关是一个海关,若是内陆海关可用转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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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概明白了~~多谢哦!:)
[fly]打酱油的[/fly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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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一下,贸易方式为展览品,不是每个货代公司都有资质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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