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认为是可以的:
首先按照《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》第30条的要求,向属地海关(即原减免税的备案和审批部门)提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申请,得到属地海关的批准。
然后按照《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向口岸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的批准,得到口岸海关的许可(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审批属于海关行政许可项目)。至于具体报关单贸易方式的填报,要看你的“展览会”究竟是什么级别规模等,一般填2600或2700,不同的海关可能做法不同。
为了减少麻烦,强烈建议你在属地海关申报进出口(即口岸海关同属地海关是一个海关,若是内陆海关可用转关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