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海关公告[2003]7号
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
第六条 申请联网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企业采用ERP计算机系统对采购、生产、仓储、财务、销售等实施全程计算机管理;
(二)年加工贸易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;
(三)企业内部管理规范,没有走私、违规、欠税或其他瞒骗等信誉不良记录;
(四)企业年出口比例50%及以上。
第七条 企业申请联网管理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下列资料(两套):
(一)上海关区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;
(二)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(复印件)、联合年检合格纪录;
(三)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;
(四)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贸易情况报告(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);
(五)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;
(六)在联网监管模式下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表,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进口料件、出口成品的简要文字描述;
(七)经营范围清单,内容包括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品名及四位的H.S.编码;
(八)海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。
第八条 具备以上条件并经海关批准实施联网管理的企业,应完成以下工作:
(一)组成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、技术和业务人员参加的联网工程组;
(二)根据海关联网管理的要求完成企业ERP系统的适应性修改;
(三)将保税料件料号非保税料件的料号分开管理,同一种料件涉及保税与非保税,也应分设料号管理;
(四)在料号管理的基础上企业应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的预归类,预归类完成后应根据海关规定进行预归并工作;
(五)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发联网申报数据转换接口;
(六)根据海关要求配置联网托管服务器;
(七)向电信部门申请开通连接中国电子口岸的电信通道;
(八)根据海关要求开发联网核查数据提取和报送计算机程序。
第九条 联网企业计算机程序开发修改完毕后,海关将根据联网管理的要求对程序进行测试并验收,验收合格的方准上网运行。
第十条 联网企业在申请设立首份电子账册前应与上海海关签订《加工贸易联网管理责任担保书》。